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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萍乡:合伙人夫妻诈骗、侵占上亿元遭实名举报,执法部门疑压案不查谁来管?

发布时间:2024-12-04 11:40:30|来源:|浏览次数:

江西萍乡:合伙人夫妻诈骗、侵占上亿元遭实名举报,执法部门疑压案不查谁来管?

 

    编者按:本台(网)多次收到群众来信,反映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吴楚花都”项目合伙人徐飞与其妻杨瑛以伪造证据,侵占、诈骗其他合伙人周裕新、周治辉等人本金、分红及利息上亿元;上栗县公安机关接报案后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涉嫌违规办案。实际情况究竟如何?尚请当地上级机关、纪委监委,能查清真相,给实名举报人一个公正说法,给读者厘清事实真相。

《实名举报信》

  举报江西省上栗县公安局相关办案人员涉嫌徇私枉法、有案不立、压案不查等违法行为,要求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并追究杨瑛等人的违法责任。

  举报人周裕新,男,汉族,1962年11月8日生,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冯川镇怀海路158号301室,身份证号:362226196211080617,电话:15079967888,系项目合伙人。

  举报人周治辉,男,汉族,1956年10月2日生,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冰溪镇政通园122号,身份证号:362323195610020218,电话:18146630001,系项目合伙人。

  事情经过:合伙人通过土地竞拍,取得“吴楚花都”项目开发权。该项目分四期开发,因在前三期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江西雄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徐飞控制财务,弄虚作假,合伙开发产生矛盾。2013年3月底拆伙,签订合伙开发补充协议,将尚未开发的四期项目土地按协商价格1.18亿元转让给四期合伙人,履行协议时徐飞以3点理由扣除了四期项目土地转让款6800万元:①、原以四期项目土地抵押已办理的5000万元贷款。②前三期合伙人补四期项目增建地下人防工程款1600万元。③四期项目前期已投入费用200万元。因此,四期合伙人(徐飞)于2013年4月1日支付了伍仟万元给前三期合伙人。可见前三期合伙人转让四期项目土地仅取得5000万元土地转让款。


“实名举报信”第一页
“实名举报信”第二页

上栗公安有案不立。

  2018年9月周治辉实名向上栗县公安局举报雄鹰公司实际控制人徐飞职务侵占5000万元土地转让款、职务侵占5000万元利息、一期项目虚列开发成本 5258 万元侵占股东利益偷逃国家税收等违法行为。上栗县公安局委托了萍乡公平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

  周裕新取得萍乡公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通知书、江西中赣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及萍乡维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报告后,2023年9月25日实名控告宜春启航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瑛、江西雄鹰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徐飞(注徐飞与杨瑛系夫妻关系)诈骗5000万元土地转让款及1600万元人防工程建设款。


“实名举报信”第三页
“实名举报信”第四页

  2013年3月底,徐飞在签订房地产合伙补充协议时,将宜春启航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瑛向宜春农商银行贷款5000万元,虚构为雄鹰公司吴楚花都前三期合伙的贷款。2013年4月1日履行协议时,徐飞以“原以四期项目土地抵押已办理的伍仟万元贷款”为由,扣除了本应支付给前三期合伙人的土地转让款5000万元,与杨瑛共同非法占有了这笔资金,诈骗事实清楚。


证据一
证据二

  萍乡公平司法鉴定中心 赣萍鉴字[2019]第01号 鉴定意见,经审核查明,(①借款人是宜春启航实业有限公司向宜春农商银行贷款 5000万元,江西雄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用四期项目土地作抵押物为启航公司贷款作担保;②“吴楚花都”项目财务账目中未发现该 5000 万元供款的进账和出账信息,司法鉴定认定:四期项目合伙人应支付一、二、三期合伙人1亿元,土地转让款还剩余5000万元(未支付)。证据三
证据四

  中赣专审字(2020)09号审计报告、维信鉴字(2023)第001号司法鉴定报告,与萍乡公平司法鉴定意见得出了同样的结论,四期合伙人应付原合伙人1亿元土地转让款,诈骗证据充分。

  对控告诈骗5000万元土地转让款,上栗县公安局桑梓大队长电话回复核查结果及上栗公安出具的文书,可见认定的事实是:“启航公司以雄鹰公司土地抵押贷款的5000万元和雄鹰公司支付徐飞5000 万元利息款冲账相抵形成了股东会决议"。这完全是办案人员为了包庇杨瑛和徐飞的违法行为,主观恶意捏造事实。2024年7月 18 日,桑梓大队长从案件卷宗提供所谓“冲账相抵”证据材料给两位举报人观看,该证据材料是2014年6月30日股东会决议,是徐飞要前三期合伙人支付5000万元利息款,股东会决议上根本没有所谓“冲账相抵”说法,捏造事实证据充分。

  萍乡公平司法鉴定意见:仅凭徐飞个人往来资金流量计算其借款利息伍仟万元,其借款手续不完备,依据不够充分。而上栗县公安局办案人员主观认定了雄鹰公司前三期合伙人应支付徐飞5000万元利息款。

二、上栗公安压案不查。

  2021年5月,周治辉向上栗县公安局实名举报.江西雄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徐飞让五家公司为开发的“吴楚花都”(1-3期)项目虚开发票7957万余元,2021年7月13日上栗县公安局出具了立案告知书,明确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举报的虚开发票7957余万元包含了萍乡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在2020年5月已经认定的,“兴盛、桐木"两个公司为一期开发项目虚开六份发票,金额36844797.60元。立案3年4个多月,上栗公安仍未结案,有损国家税收利益几千万元。

二、上栗公安压案不查。

  2021年5月,周治辉向上栗县公安局实名举报.江西雄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徐飞让五家公司为开发的“吴楚花都”(1-3期)项目虚开发票7957万余元,2021年7月13日上栗县公安局出具了立案告知书,明确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举报的虚开发票7957余万元包含了萍乡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在2020年5月已经认定的,“兴盛、桐木"两个公司为一期开发项目虚开六份发票,金额36844797.60元。立案3年4个多月,上栗公安仍未结案,有损国家税收利益几千万元。证据六
证据七

三、上栗公安办案程序违法。举报人2023年9月、10月通过邮政快递向上栗县公安局提交控告杨瑛、徐飞涉嫌诈骗5000万元土地转让款及人防工程建设款1600万元的违法材料。2024年2月6日,上栗县公安局桑梓大队长来电告知周裕新控告诈骗核查结果:不予立案时,拒绝出具受案回执、不予立案通知书。直到控告人周裕新2024年7月18日亲自面送控告材料给上栗县公安局,才取得受案回执。控告诈骗历时9个多月后取得受案回执,明显违背了法律程序。

  综上所述,上栗县公安局的相关办案人员主观恶意捏造事实,有案不立、压案不查、程序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上栗县公安局办案人员违反了《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属于徇私枉法、包庇犯罪。举报人请求相关部门依法查办此案,追究相关办案人员及杨瑛等人的刑事责任,以维护法律的尊严,社会的公正和社会的稳定。

                      实名举报人:周裕新  周治辉

                             2024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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