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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保证“白纸黑字”不会变成一张废纸? “我的钱找谁要”

发布时间:2025-01-05 09:50:00|来源:|浏览次数:

       谁来保证“白纸黑字”不会变成一张废纸?

“我的钱找谁要”

  编者按:已抵顶(工人工资及工程款)房屋被再次出售,诉诸法院得到的结果却“一女二嫁”,寻求政府却被行政权力强制驱离施工现场,转头才发现数亿元资产已被2000余万元低价转让。

  近日,遵化市民董子丰向媒体反映其所承包建设的遵化市华远世纪城A10标段部分楼盘已经完工10多年却被拖欠工程款至今,期间起诉到法院,唐山市中院与遵化市法院两级法院判决得到的结果却是“一女二嫁”。在信访、上访多次反映无果后,向媒体寻求帮助。

  董子丰告诉记者,遵化市华远世纪城项目筹备动工非常早,2008年11月,南通嘉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南通嘉鸿)与唐山华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华远公司)就遵化市华远世纪城A10标段116、117、118号楼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总造价6500万元。2009年11月18日,董子丰与南通嘉鸿签订了内部承包合同书,约定由他自筹资金并负责施工,成为了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与出资人。截止到2011年华远公司与唐山挥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简称挥栋经纪公司)签署承包经营协议时,116号楼主体已完成12000平米117、118号楼主体和二次结构已全部完成,内外装修完成一半。但彼时华远公司却迟迟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施工工程款。到2012年底华远公司共计拖欠董子丰工程款4100余万元,同时还拖欠另一施工方河北工建2000万元左右工程款因数额巨大,一度引发了当地农民工集体上访事件。2012年底,在政府有关部门的协调下,由遵化市住建局牵头,让挥栋经纪公司以工程款方式,先行支付农民工工资250万元,用华远世纪城117号楼20套商品房(含税)以工程款名义抵顶给董子丰变现用于支付农民工资,暂时解决部分困难


   2016年5月,董子丰与华远公司做了最终结算手续,并在同年9月与华远公司签署了77套楼房抵顶剩余3065万元工程尾款的手续,但没有交付房屋。2019年,董子丰陆续发现华远公司在出售已经抵顶给董子丰工程款的楼房,并有部分房产再次抵顶给华远关联公司债权人,董子丰立即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华远公司履行以房抵工程款协议、交付房产并办理登记手续。诉讼期间华远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破产程序中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冀02民初623号判决确认了董子丰在华远地产公司享有3065万元债权,在3065万元工程款范围内对位于遵化华远世纪城A10标段116、117、118号楼承建部分折价或拍卖的价款按照法律规定享有优先受偿权。 
  2021年9月16日遵化市人民法院做出(2020)冀0281破1号之十九《民事裁定书》,确认董子丰、河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两家对建设工程款的优先债权,明确董子丰等126家非资产类债权人的债权。

  2021年9月18日至2021年10月2日期间,债权人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了表决,重整计划草案对各类债权人的债务清偿问题均作出了具体安排。本以为事情有了结果,谁知到了2024年3月,董子丰收到唐山华远房地产开发公司破产重组管理人送达的《告知书》,《告知书》载明:至今审理破产重整案件的遵化法院也不对重整计划草案作出裁决。这过程中,遵化市红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张对A10项目已建未售及已售未交付的资产享有物权权利。2024年1月唐山中院送达(2023)冀02民终4220号二审判决书,此判决书执行,将直接导致华远公司的破产财产减少约5亿元,将对全体债权人包括两占地村、购房户、建设工程、抵押权人、普通债权人的债务无法得到清的法律后果。



  查看4220号判决书及证据,在A10项目被查封状态下,挥栋经纪公司刘国栋因与华远公司的承包关系、以华远公司身份与遵化市红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红运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20日签订两份《在建商品房买卖协议书》,以2240万元的价格将价值约5亿元的全部A10项目的10万多平方建筑财产及部分建设用地使用权,都转让给红运地产公司。唐山中院(2023)冀02民终4220号判决书依据上述证据确认了红运公司拥有上述财产的“物权权利”。

   该判决一出,引得华远公司债权人纷纷抵制,通过各种合法手段主张自己的权利。然而在2024年10月,遵化市政府打着“保交楼”旗号,不理会债权人的合理呼声和合法诉求,出动近百人的警察、城管,强行驱离华远地产及董子丰在“华远世纪城”的项目人员,为红运公司的入住“华远世纪城”“保驾护航”。至此,红运公司接手“华远世纪城”项目,对以前各方债务一概不认。

   记者了解到,在2011年5月份,华远公司与挥栋经纪公司签署华远世纪城A10项目承包经营协议,协议中唐山添辉工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简称添辉机械)做为挥栋经纪公司的担保方,唐山添辉工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某挥栋经纪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岳母。这点在记者取得的许某某与他人谈话录音中得到确认,许某某在录音中透漏:挥栋经纪公司刘国栋与红运公司签署有《在建商品房买卖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双方都没有履行,就根本没有按约定给钱。许某某在录音中告知其代理律师在法院审理中说协议中的钱给了,是没有的事。因许某未能按约定付给其代理律师代理费,所以她自己的律师私底下与红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联系很密切,许某某控制不了律师。唐山中院(2023)冀02民终4220号二审判决书依据这个“庭审中自称”履行完毕的《在建商品房买卖协议书》,支持了红运公司享有“物权权利”,这是红运公司用“捏造事实、隐瞒真相”的办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公正、严重侵害他人权益的。



  编者按:无论出于何种目的,作为项目的实际出资人的合法权益理应受到保障。法治社会,公平正义是法律的基石。两级法院同一标的物“一女二嫁”的判决结果,以及红运公司事实上“捏造事实、隐瞒真相”的诉讼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人民群众心中的司法公信力,同时,盲目的强行动用公权力,也严重败坏了当地政府形象。在客观事实存在的前提下,当地政府决不能为满足某一部分人的利益而侵害另一部分人的合法利益。“公权力”更不该沦落成“打手”和“帮凶”。我们希望当地政府能够高度重视此事,深入调查,依法公正处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同时,积极主动、客观公正的调查也是维护司法正义和当地政府公信力的强力保障。法律尊严与政府公信力是法治社会的两大支柱,它们相互依存、相互促进。 政府作为维护社会公正和稳定的主体,应该高度重视此类事件的发生,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解决。同时,我们也希望社会各界能引以为戒,共同推动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和社会公正的实现。我们会对此事进行持续关注,详见后续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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